“百事福”风波的启示

编辑发布:jack | 2003-07-07 20:27:51

【星网专讯】据《星岛日报》2003年6月27日“城市新闻”报导,士嘉堡百事福超市涉嫌拖欠多家批发商数十万款项后关门走数,原供应商在得悉新东主准备开张营业,并透过传煤表示不会承担前超市的任何钱银瓜葛情形下,成立了临时多伦多批发商会,再次强调,如百事福超市前数未清,暂不会供货给新东主。

新东主遭此横棍,一肚冤屈,认为自己与原东主素不相识,而却要承担旧卖家的债务,实为无道理。而批发商会则表示若无法协商解决,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款。并呼吁新入行东主,不要因为不了解本地商业法律而卷入是非,生意买卖中要查清有关帐目,否则会面对最后的损失。

笔者和大多数读者一样,并不了解此风波的来龙去脉,也无意做出在法理和情理下孰是孰非的断言,只是为各方的损失而感到惋惜,提请准备在商场大展拳脚的各位,在买卖生意时避免风波再起。

首先要提醒的是“THE BULK SALE ACT”,此令是为保护卖方的债权人,适用于涉及超出卖方日常业务之外的存货交易时,规定了对债权人的必要书面通知,买方的责任及买方未遵循规定程序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比如规定买方必需向卖方要求,并由卖方提供其债权人的有关声明,包括卖方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及所欠款项金额等。如果款项不超过$2500或款项已被付清等情况下,买方可直接完成交易。其他情形下,要遵从规定步骤去完成交易,如指定受信托人,或由法庭命令等,否则买方将要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买方有可能要为存货付款两次-――即第一次交易时付给了卖方,还要再次付给债权人。

生意买卖还会涉及双方的税务责任,比如GST就不象大多数住宅买卖,就并不包括在售价内。卖方在经营过程中还有可能牵扯需缴税款,买方应向卖方索取卖方已缴纳税款证明。买卖所附带的动产、设备、器皿交易时,买方可能会被要求付零售税。

如果经营场所是租赁的,买方亦要认真审阅租约的内容。明确租金的计算,是否还要另付T.M.I.等。租期是否足够长,可否续约?续约的条件怎样?可否提前入场装修,有否有业主及租客改建的工作,到期后哪些可以带走?有些人开玩笑讲:“买生意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买了一个好地点、商誉和租约。”

相关的地产及商业交易法亦明确规定了,在双方签定受约束和约之前,买方有权收到必需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售价中不包括的动产、经营权等列表(否则相关的CHATTELS将会被默认为包含在内),以及若卖方提供不出所需报表时应如何处理等等。

购买生意需要买方的智慧和魄力,同时涉及许多法律、税务等专门领域,征寻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多有益处,可以减少不必要之麻烦。

作者:COLDWELL BANKER CASE REALTY 房产经纪 魏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