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程序常见问题解答(二)

编辑发布:jack | 2007-01-30 00:12:57

【星网专讯】Q:Summary offence和Indictable offence的区别是什么?
A:这两种指控在中文里没有非常确切的相应法律定义。最显著的区别就是,summary指控一般来说是性质比较轻的,如小额盗窃。而Indictable指控是性质比较严重的,如谋杀等。当然在加拿大的刑法模式下, 两种指控最显著的区别是:Indictable可以选择最后庭审的模式(mode of trial)。Indictable的指控,最后由受控人可以选择由法官进行庭审或者由陪审团来进行庭审。在加拿大的刑法下,有些指控在加拿大的刑法法典下规定为按轻罪处理, 有些是按重罪处理,但也有些则是混合型(Hybrid)。 Hybrid型指控将由公诉人来选择是按轻罪还是按重罪来进行公诉(crown election)。

Q: 我有多大机会不留案底?
A: 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由许多具体的因素来决定。第一个是受控人以前是以前刑事指控的结果如何,是否有刑事记录,其次要看此次受指控性质严重程度,当然最后哪位公诉人,哪位法官庭审都对案子将有相当的影响因素。因此,是否留案底是很难用是或者否来回答的。

Q:如果受到指控以后,我的受害者现在反悔不想对我进行指控,是否受害人可以跟警察公诉人联系将我的指控撤销?
A:一旦警方决定提出指控以后,是否撤销指控将不是受害人所能决定的。这将由公诉人和办案警官来决定。 公诉人有最大的决定权,当然公诉人会和办案,警官商议并且听取受害人的victim’s 和 impact statement来共同决定是否在最后庭审前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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