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的烦恼

编辑发布:jack | 2002-03-18 20:48:53

【星网专讯】移民来加4年的朱先生将房屋地库出租给一位西人妇女,但对方既不付房租,而且屡次惹麻烦,还招来警察,令朱先生烦恼不堪……

2001年12月初,刚做房东不久的华人移民朱先生将房屋地库出租给一位本地西人。对方是一位带着5岁和2岁小孩的女性(下称女房客),看了房子以后,女房客很满意,原来约定1月1日搬进,后又决定12月15日即住。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房客付2个月押金及12月份半个月的房租;女房客称只有500元现金,其余用“Post Cheque”支付。

期间发生以下几件事情,使朱先生预感女房客难以对付:

1.签合同时,女房客坚持不把自己的丈夫列明在租房合同上;
2.还没有正式搬进朱先生家,女房客的Social Worker就打电话到朱先生家,请朱先生将其租房合同传真到该机构;原来,女房客是一位以单身母亲名义申请社会救济金的人;确认Social Worker身份以后,朱先生按要求做了;
3.女房客违背了前合同时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
1)原来约定不能养宠物,结果搬进来第一天,他们就带来了猫;
2)不能在房间里抽烟,她却照抽不误;
……
4.女房客搬进来一周后,朱先生要去银行兑支票,女房客却要朱先生缓一缓,她会付现金;这样折腾两次,朱先生没有收到现金,便到银行兑支票;结果她在该银行的支票账户早就停用了。

朱先生预感可能对方不会付房租了。此时,是女房客搬进来第9天,经过咨询众人,朱先生于圣诞节之前到租屋法庭正式申请终止合同的通知,通知要求女房客14天之内如果仍然不付房租也不搬走的话,房东可以向法庭申请开庭。

但是,14天之后,她既不付房租,又不搬走;朱先生到法庭正式填表申请开庭。法庭并通知她听证程序和时间,但开庭时女房客未到;一周之内,法庭发出正式命令,要求女房客1月26日晚上12点之前,要么付清房租,要么搬走;否则,朱先生可以到法庭下属的一个机构Sheriff’s Department申请他们执行法庭的命令。

1月26日,女房客既没有付房租,也没有搬走,朱先生到Sheriff’s Department申请他们执行法庭命令。花去手续费324元。
但该机构通知说,真正实施驱赶的话,要排到一个月以后,据说这样的事情太多了。

据朱先生说,在这段时间里,女房客三番五次在朱先生家制造麻烦:

1.将自己的垃圾乱扔,堵塞车道;
2.不让朱先生家人到地库洗衣房洗衣;态度凶恶,令朱先生的太太和15岁的女儿不敢下去;
3.滥用电器,在本来就很热的房间里用取暖设备,使用干衣机;
4.拔掉地库抽水马桶的水塞,不仅浪费水,而且令楼上用水极为不便;
5.三番五次恶人先告状,招警察来朱先生家调查;
6.甚至诬陷朱先生打她;迫使朱先生一个人不敢在家,怕被她诬陷更为严重的事情;

为了早点将她赶走,朱先生根据她明知银行账户无效,还给无效支票的事实到警察局告她”诈骗”,警察经过查询确认后,已经起诉了她,但这仍然难以使她马上就走。

现在,朱先生一家处在煎熬之中,真正合法地由执法人员将她赶走,还要等一个月,这是如此的漫长,朱先生非常担心女房客会搞出危及家人的名堂,甚至进一步诬陷他?朱先生希望他的经历见诸报端以后,华人社区里对这类案例有经验的人士能帮他出主意想办法,并希望有懂英语又懂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士能出面帮他;同时,朱先生也从中得到教训,愿意提醒其他房东,将房子出租时千万要审慎从事,否则“引狼入室”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