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加旅游的GST还能退吗?

编辑发布:jack | 2006-10-23 18:40:22

【星网专讯】(浩晖会计师专栏)问:近日听说海外游客不能退GST了,才知道父母来加旅游探亲消费的GST原来是可以退回的。不知要符合什么条件?现在还能退吗?

答:外国人来加拿大旅游时购物一样要交GST,但是旅游者把所购商品带出加拿大时可以返还所交的GST。

旅行者要申请GST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申请退税时您不是加拿大居民;2. 在加逗留期间购买了个人自用的商品(须符合条件)或在旅馆短期住宿,并且支付了GST(或HST如果是在东部省份的话) ;3. 有原始收据;4. 有把商品带出境的证明(可以出境时在各大机场的海关专柜办理) ;5. 对购买的商品,每张收据都有最低$50的价值(税前) ,所有收据加起来总值至少要有$200(短期住宿也需至少$200) ;6. 必须在商品带出境后(或短期住宿付款后) 一年之内申请。

那么购买什么样的商品才符合退税条件呢?只要是需要支付GST/HST的,主要用于出境后使用的,并且在购物后60内带出境外的大部分商品都符合条件。所有在加拿大就消费掉的或不带出境的商品都不可以退税。另外,有一些费用是明文规定不可以退GST的,包括娱乐费,餐费,酒类,烟草,干洗衣服和理发等的服务费,机票,火车票,公车票,租车,汽油,游轮包厢和火车卧铺等。至于短期住宿,则必须是每个住的地方都短于一个月,并且收据上还要注明所住夜数。

申请退税的程序很简单,填好申请表(可到税局的网站下载) ,附上原始收据等,寄到指定地址即可,没有手续费。

2006年9月25日,联邦政府提出将在2007年4月1日起废除海外游客退GST这一举措。当然,政府也有相应的过渡期措施。如在废除日前发生的GST仍然可以在一年内申请退回;假如07年3月31日之前在酒店居住,07年4月1日之后仍继续在同一家酒店居住,那么游客仍有资格申请退回07年4月1日之后的GST。

所以,如果阁下的父母、亲戚等来加探亲,那么应尽早在提案生效之日前安排好有关事宜,以便仍能退回有关GST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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