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五宗谋杀案谈人寿保险中的受保利益

编辑发布:jack | 2007-06-25 23:03:06

【星网专讯】买过人寿保险的人都知道,在保险合同中有相关的三方:保单所有人(Policy owner)、受保人(Insured)和保险公司(Insurer) 。受益人(Beneficiary) 并不是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受益人只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而产生的,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例如 慈善组织。通常保单所有人和受保人是同一个人,例如王先生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是太太,王先生每月交保费,这样王先生既是保单所有人也是受保人。但如果这个保单不是王先生自己买的,而是王太太为王先生买的,而且是王太太为保单付费,那么这种情况下王太太就是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王先生是受保人。

有一点大家可能没有意识到,如果保单所有人和受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保险公司要求保单所有人和受保人必须有受保利益(Insured interest),例如家庭成员或者生意伙伴之间,如果一方发生意外,另一方会遭受经济损失(生意伙伴)或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夫妻)。而且保险公司要确保受保人亲自签署保单文件。保险公司设置这个规定道理很简单,如果保单所有人和受保人没有什么紧密联系、双方没什么利害关系,那么保单所有人会有动机去谋杀受保人来索取保单赔付。不要以为这只是危言耸听,在过去五十年里美国已经发生数起这样的谋杀案。

1. 自由国家保险公司(Liberty National Life Insurance)案例

本案是阐述受保利益时经常引用的经典案例。该案发生于1957年,维尔顿女士(Weldon) 为丈夫的外甥女购买了数份人寿保险,然后命名自己为受益人。之后维尔顿女士毒死了那个可怜的两岁半的小女孩并申请赔偿金。案件侦破后孩子的父亲起诉保险公司,称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Reasonable diligence),在保单所有人和受保人没有受保利益的情况下签发了保单而促发了谋杀案的发生。阿拉巴马高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受害者根本就没有和威尔顿女士住在一起,而是和父母一起住。而且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父母在此案发生前根本就不知道该保险合同的存在!

2. 卡罗莱纳保险公司 (Caralina Life Insurance)案例

在这起发生在南卡罗莱纳州的案子中,保险利益是存在的,问题是受保人根本不知情:莱米(Ramey)太太在隐瞒丈夫莱米的情况下伪造了丈夫的签名为丈夫购买了一份保险,并试图毒死丈夫(注意,又是下毒)。未遂后,身心俱损的丈夫起诉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没有尽责审查保单签名不是他本人的。法庭调查后发现事实上保险公司已经察觉到嫌疑人伪造了丈夫签名单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法庭经过审讯并参照阿拉巴马法院的判决,判定保险公司失责。

3. 约翰.汉库克保险公司( John Hancock Mutual Life Insurance) 案例

威廉(William)和弗兰克斯(Angela Franks)是通过生意往来认识的朋友。弗兰克斯是本案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员,她伪造了威廉的签名为威廉申请了一份人寿保险保单。虽然后来在法庭上弗兰克斯声称威廉签署了该保单,但经过笔迹专家的鉴定,签名系伪造。弗兰克斯比以上两案的嫌犯聪明,在最初保单申请时,威廉的太太是受益人。不过稍后弗兰克斯把受益人改为威廉和她的一个共同朋友:辛顿(Caroline Hinton)。在这个修改受益人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接洽威廉。

弗兰克斯很有耐心,等了将近四年。然后在一次不成功的袭击中,枪击了威廉的背部并使其局部瘫痪。密苏里法庭判决虽然保险公司失职造成的风险是微小的,但该风险是可以预见的。

4. 洛佩兹 (Jim Lopez) 案

洛佩兹家庭年收入只有$9,000,而他妻子为他购买了一份年保费$7,464的$260,000的人寿保险合同(含意外死亡赔偿),并骗他说这是一份健康保险合同让他签名。之后洛佩兹偶然听到妻子和她弟弟密谋杀害他,他赶紧打电话给保险经纪说明情况,但保险公司竟然不理不睬。终于他妻子和妻弟绑架并试图淹死他,洛佩兹真是命大,正好有个警官经过解救了他。佛罗里达高等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起码负有责任警告受益人(洛佩兹妻子)如果是谋杀将没有任何赔偿。

简评:在这个案子里,洛佩兹妻子缺乏起码的保险常识,其实她没必要购买终身分红保险(Whole Life),只要买个Term保险即可,这样至少不至于和家庭年收入出入太大。

5. 大都会保险公司(Metropolitan life)案

迟玛(Muhammad U. Cheema) 接触了大都会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史克(Imtiaz Sheik), 声称要给父亲(即本案中的受害者Muhammad Cheema)购买一份人寿保险。由于两人姓名极其相似,史克没有多疑,甚至在迟玛要求把保险合同交给“父亲“签名然后直接返还给史克时,史克也没有遵照规定亲自见证受保人签字。随后大都会保险公司的体检公司EMSI为迟玛的“父亲“做了体检,当时的结果是身高5英尺11寸体重195磅,而在其后不到一年受害人被杀害时,他的实际身高是5英尺8寸体重215磅。

在保单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的核保人(Underwriter)发现了两个疑点:1. 为什么受益人不是受保人的妻子而是儿子? 2. 为什么受益人 (儿子) 而不是受保人付保费?而且根据受保人呈报的收入只能申请$150,000的保额,为什么申请了$200,000的保额? 核保人询问了史克上述问题。史克回答说:之所以受益人是儿子而不是妻子是因为妻子在巴基斯坦,付款人是儿子是因为受保人经济拮据。而保额加大的原因是由于受保人要抚养在巴基斯坦的妻子和其他孩子还有回去的丧葬费用。核保人认可了上述解释并签发了保单,但忽略了确认史克是否亲自见过受保人。

在谋杀发生前的第六天,大都会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连续接到四个可疑电话,反复询问诸如“如果我在巴基斯坦被杀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等问题。六天后,该案受害者在居住公寓被杀。

最后要说明的是,本文涉及的情况都是在保险公司或多或少失职情况下发生的。而大家在电影小说里经常看到的丈夫为妻子买一份巨额人寿保险然后谋杀妻子的情节,那些保单的签发从保险专业的角度看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受保人是自愿并亲自签署了保单。悲剧的发生只是源于人性的贪婪和残忍,与保险公司无关。

(作者杨森,York大学Schulich商学院金融MBA,加拿大Investors Group顾问。理财咨询: 416-508-7636; Email: sen.yang@investorsgroup.com, 博客 http://yangsen.51blog.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