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查境外账户 在加华人信息也将交给中国

发布者:天津包子 | 2016-10-24 09:02:05 | 来源:温哥华港湾

【星网专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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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税局近日发布重大消息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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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办法,中国将通过国际信息交换获得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账户情况,同时也会将非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国家(地区)。

说的通俗一点吧,如果你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又把收入存到了境外比如加拿大的账户里,以前中国政府是没办法知道的。可今后,如果你被加拿大或海外其它有关银行识别为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s)了,它就会把你的信息转交给中国税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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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以加拿大为例,如果是你是加籍华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是在加拿大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只要根据加拿大法律已成为当地税务居民,你存在中国的收入也会被中国方面告知加拿大税务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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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备受关注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具体时间也浮出水面。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加拿大也将在2018年与国进行双边相关信息交换。

但是,由于《管理办法》的出台,很多华人从明年开始就会感受到一些变化。也难怪网上一直疯传,2017年成为中国有钱人的“裸奔”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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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中国和加拿大为什么会同时开始放大招?就是因为这个名为CommonReporting Standard的国际协定,该协定是在国际经合组织OECD框架下达成的,在各成员之间展开自动财富信息交换,最大程度地避免逃税。

根据经合组织OECD中文官网的信息批露,加拿大是在今年5月才同意签属这项协议的。

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时间在官网上公布了和加拿大达成协议,并附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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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该如何界定“中国税收居民”吗?根据中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中的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应在账户被调查之列。

需要强调的是,外籍华人、已经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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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财务信息交换所涉及的则为“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s)。什么是“非税务居民”?各国的定义有所差别。在加拿大,任何国籍的人只要在该国居住满183天,且不主动申报成为“非税务居民”,则他就是“税务居民”。以留学生为例,他们在加拿大学习生活一两年,每年报税,他们就是税务居民。所以,“非税务居民”既可以是留学生、游客,也可以是枫叶卡持有者甚至加拿大公民;同样,绝大多数枫叶卡持有者和留学生几乎都是“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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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将要被交换?

据中国网海外地产ehouse411.com报道,加拿大金融界专家华苇表示,加拿大的金融机构汇报给CRA的主要是金融信息,一般指银行账户、存款和投资。比如,姓名地址,账号号码,出生年月日,持有人的号码(Identification Number)等。从银行账户上,能看到你的余额、一年的利息、股息、交易支出等。从具体概念上讲,有点像加拿大已经实施的海外资产申报。

有一点要强调的是,CRA的官方文件上至始至终没有出现过“房产”这个字眼,一些媒体宣称交换房产信息并不准确。

总的来讲,华苇认为,诚实报税的话,对普通人影响不大。受影响的是没有完整报税的人。“2017年是很重要的一年,2016年如果漏报的,一定要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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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按照征求意见稿的介绍,非居民的以下信息会被报送到中国国税总局: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等;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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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税总局强调,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颤抖吧,那些持有大量灰色资产的中国富人们,麻烦可能真的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