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诉邹恒甫案 拟邮寄应诉材料至美国

发布者:终南山 | 2012-12-26 19:39:38 | 来源:新京报

【星网专讯】北京大学诉教授邹恒甫侵犯名誉权一案有了新进展。昨日,海淀法院通报,因多方联系邹恒甫未果后,法院决定启动涉外送达程序,向邹恒甫在美国的地址送达应诉材料。

法院未联系上邹恒甫

今年8月,前北大教授邹恒甫发微博称,学校领导在校内梦桃源餐厅对服务员有不雅行为。

之后北京大学接连三次发表反驳声明,并称“这一罕见的恶劣事件严重损害了北大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大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严”,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方面证实,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于9月7日立案受理,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于9月24日立案受理,但直到昨日,这起案件还未进入实质审理,原因就在于法院层层努力也无法联系上被告邹恒甫。

拟邮寄应诉材料至美国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交给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法院指定代收人签收,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在尝试了各种送达方式时,发现邹恒甫本人可能在海外,于是又通过北京大学找到了邹恒甫在美国的电话号码,但在接通了一次之后,这个电话再也没有被接通,因此法院方面表示,为保证诉讼依法进行,现在已启动涉外送达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在美国的工作单位地址向其送达这两起案件的应诉材料。

邹恒甫称“肯定会应诉”

昨晚,记者联系上在美国的邹恒甫,他表示自己从未收到任何海淀法院的材料。

“如果我收到材料,我不会当逃兵,我肯定会回国应诉。”邹恒甫表示。

■ 追问

涉外送达期限多久?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表示,通常对于人在海外、在国内又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采用外交送达、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其国内代表机构送达等。

结合本案的情况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报》海外版等媒体上公告案件相关情况,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如果当事人还是没收到,那法院有权缺席审判”。

宋朝武还表示,二原告所诉的是名誉权纠纷,可能会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钱等。如果邹恒甫能回来应诉,可以享受相关诉讼权利为自己辩护。

邹恒甫是否享有“豁免权”?

邹恒甫现为世界银行研究部经济学家,此前,他透露,自己享有联合国公务员的豁免权。对此,宋朝武表示,在民事案件中不存在“豁免权”一说。

专门研究国际司法协助的北师大教授黄风表示,联合国雇员中确实存在享有豁免权的情况,但是按照《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等规定,必须得是国际基金组织等特定的几个机构,且必须是与行使职务相关的行为,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形。即便邹恒甫有“豁免权”,也不适用于本案。

此外,黄风强调,近年来联合国也在对其下属职员的犯罪行为开展打击活动,并放弃对一些职员的豁免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追溯。

黄风表示,“即便对方不在国内,甚至哪怕对方已经不是中国籍,但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原告都可以在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起诉”,因此海淀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 背景链接

8月21日邹恒甫发微博表示,北大校领导在梦桃源餐厅对服务员有不雅行为。此后,北大成立调查组调查邹恒甫微博举报内容。

8月31日北大起诉邹恒甫侵犯北大名誉权。

9月7日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该案。

9月10日起海淀区法院先后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到邹恒甫户籍所在地及国内所在工作单位送达等方式,均未能与邹恒甫取得联系。

9月27日海淀区法院通过电话联系身在美国的邹恒甫,告知其参加诉讼的相关法律程序、承办法官及联系办法等。但是法院迟迟未收到邹恒甫或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材料。

12月20日邹恒甫发微博称一直没有看到起诉书,没有收到传票,更没有看到公示。

12月26日海淀区法院已启动涉外送达程序,向邹恒甫在美国的工作单位地址送达案件的应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