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房东被难民租客推倒在地 闹上法庭反赔钱
发布者:天津包子 | 2017-06-26 09:11:13 | 来源:温哥华港湾
华人房东收回房子的时候和租客发生纠纷,还被租客推倒在地。闹上法庭后,她居然要反赔给租客$1400加元!
事件始末
一位房东姚女士(化名)把自家联排别墅租给了一对夫妇。一年来,虽然这对拿政府补贴的难民租客几乎每月延迟缴纳房租,但好在没有长久拖欠姚女士。
可是姚女士心中还是积压了些许不悦,这期间与租客因维修等事宜发生过小摩擦。姚女士几经考虑决定收回房屋,以打算自住的方式驱逐租客。
在交涉的过程中遭到了租客激烈的反应,姚女士被推倒在地。她马上报警,但她觉得自己没有受伤就没有去医院检查。警察觉得事件性质不严重,因此只做了笔录便离开现场,但是第二天姚女士发现自己身上有受伤。
随后姚女士在房东与房客协会(LTB)网站上下载了N12表格(由于业主,买家或家庭成员需要租赁单位而终止租约的通知)发给租客,表示要结束租赁合约。
但租客拒绝搬走,还称姚女士的房屋里发现了床臭虫(Bed bug),并在政府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律师协助下对姚女士提起指控。
由于姚女士自行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就无法作为“证人”,以及N12表格的填写和呈递方式出现错误,最终法庭判租客无需搬家,并要求姚女士就床虫问题向租客赔偿1400加币。
通常房东迫使房客搬迁时,在通知书上经常使用的理由:
欠租;时常逾期缴租;在物业上进行非法行为;对业主或其他租客造成损坏或严重问题;房东想拆毁楼房或改作其他用途;房东、房东的家人、未来买家或买家的家人想入住(家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子女及父母;也包括上述人士的照顾者。)
在住宅租务法例中还有更多理由。但业主不能因为该法例中没有囊括的理由而迫使租客搬迁。同时,房东须遵守通知期限。终止租赁合约的通知,须写明。
通知期限
欠租14天(如每周或每天缴租,只需7天)
不小心造成损坏,或打扰房东或租客首次通知期为20天; 6个月内第二次为14天
制造或售卖毒品10天
房东,房东家人或他们的照顾者想入住60天
房东想拆毁楼房或改作其他用途120天
以姚女士的案子为例
姚女士打算收回房屋自住,那么应马上填写N12表格。需要注意的是,N12表格需要提前60天通知租客。这个60天是指每月缴纳房租、开始租约的那天,往后推算60天。
如果在发出N12以后的60天,租客仍然没有搬走,那么就需要填写L2(Application to End a Tenancy and Evict a Tenant)表格,同时需要找专业法律人士做一份誓章,证明是收回房屋给自己或父母使用。之后就是等待排期上庭裁决。
但是按法例的要求,在房东以自己使用为由结束租赁后的一年内,如果前租客发现房东再度出租房子,是可以起诉房东的。
在加拿大当房东需要哪些技能?
加拿大地产经纪指出,房东把物业出租,是一门投资、一个生意。房东需要具备或持续培养自己的能力如下:
多吸取房地产方面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尤其是法律、政策、税务、以及房屋保养相关的;
锻炼和增强自己的理财能力,在有突发情况时可以应对相应的财务安排;
拥有承受出租过程中不可预知事件的抗压能力;
熟练地运用英文,可以使用现代化电子办公设备;
重视合约、了解合约、细化合约;
出租过程中的所有事项留有凭据,一切沟通往来有凭有据;
哪怕是出租物业,也要真正热爱维护优化自己的房子,吸引优秀的租客;
跟租客和经纪保持良好的沟通,拥有与人为善也维护应得利益的高情商。